唐朝最牛法官戴胄,李世民定的案子他都敢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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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,如何避免党政领导以权压法、以言代法?不妨看看唐初大理司少卿戴胄是怎样办案的。

唐贞观元年,朝廷选拔人才时,把家世和个人身世,作为入选的主要条件之一。这时有个参选人就“诈冒资荫”。唐太宗李世民得知此情况后,就对“诈冒资荫”者,“敕令自首,不首者死”。

在审查中果然查出一个伪造家世和身世的人,唐太宗就把此案交给戴胄审理。可是戴胄在审案时,却没有按唐太宗的旨意将“诈冒资荫”者判处死刑,而是判“加役流”,“据法断流以奏之”。

于是,皇帝与大理少卿发生了矛盾,唐太宗就质问戴胄:“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?”戴胄据理力辩:“敕者,出于一时之喜怒,法者,国家所以布信于天下也。

陛下忿造人之多诈,故欲杀之。既而知其不可,复断之以法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。”按皇帝之敕犯人当死,但按唐朝的法律规定,只能判处流刑,而不能判“诈冒资荫”者的死刑。这不仅是公正执法,还有胆量和气魄冒犯皇上的旨意,维护了法律的尊严。唐太宗认为戴胄言之有理,褒奖说:“法有所失,公能正之,朕何忧也。”

在今日依法治国的进程中,法官们办案要终身负责制,只有忠于党、忠于国家、忠于人民、忠于社会主义法治,依法办案,唯法不唯上,所办的案件,才能经得起时间、事实、历史的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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